2020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表时间:2020-04-30 18:03 附件1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
一、集中采购目录
二、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将政府采购货物、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150万元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适用范围。 三、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将省级货物、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由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金额400万元,调整为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“二级品目”累计采购金额400万元。累计采购金额400万及以上的项目,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;不足400万元的,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特点,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。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无关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工程项目,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(400万元)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,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,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,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,选择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。 四、小额零星自行采购数额标准 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品目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数额标准,货物、服务和工程类同一“二级品目”年度累计金额统一调整为30万元。 五、集中采购目录内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额度标准 驻济省直部门、单位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,由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采购预算100万元(含)以上,调整为《集中采购目录》内150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。 六、关于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 驻济以外在鲁省直部门除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外,均按分散采购执行;驻鲁以外省直部门采购全部为分散采购。 七、其他 进口产品目录继续沿用《201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》。 分散采购目录继续沿用《2019年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目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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